勞保用品因損傷、經測試防護功能失效或超過有效期時,應及時從作業現場清理出來,并由專人監督銷毀。對銷毀的勞動防護用品的品種、數量、來源、銷毀原因等情況要進行詳細記錄,經辦人員和監督人員簽字后存檔。嚴禁失效的勞保用品外流,避免因誤用而引發事故。
報廢勞保用品處理
1、強制報廢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回收,建立報廢、回收臺帳,由發放部門統一處理。
2、勞保用品由于正常使用造成的損壞,由單位出具證明,到人力資源部辦理更換手續。
3、對于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更換或領取,必須以舊換新,對于過期、損壞等報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集中存放,定期消毀,嚴防流失。
4、企業內的安全技術機構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對企業內的勞保用品進行抽查與檢查,需要技術鑒定的送國家授權的勞動防護用品檢驗站檢驗。作出判廢處理決定。
勞保用品的報廢原則
勞保用品當符合下述條件之一時,應予報廢,不得作為勞動防護用品使用:
1、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2、未達到上級勞動保護安全監察機構根據有關標準和規程所規定的功能指標;
3、在使用或保管儲存期內遭到損壞或超過有效使用期,經檢驗未達到原規定的有效防護功能最低指標。
采購勞保用品要求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采購、檢查、驗收勞保用品,未經技術鑒定的產品一律不得購買和使用。對購進的勞保用品,要專物專管專用,妥善保管,健全發放制度,一人一卡,做到帳物卡相符。
設備物資部門采購勞保用品時,應當查驗并保存勞保用品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嚴禁采購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勞保用品。物資設備部門負責組織技術、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新采購勞保用品進場驗收。不合格,嚴禁發放使用。
采購勞保用品時,經銷商必須持有生產廠家的“三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對不具備“三證”的商家,各單位不得購買其經營的勞動防護用品。
對于離職人員退回的勞保用品,必須檢查其完整程度,是否可以再次利用。如果可以利用,那么則可以重復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