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史上最嚴的《環保法》今年元旦起實施后,2016年1月1日起,又一部環境保護的重要法律——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新《大氣法》”)即將實施。
現行《大氣法》制定于1987年,在1995年、2000年先后做過兩次修改,距今已有15年。強化對地方政府的治污考核;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大氣污染事故罰款取消限額,按損失倍數計罰……在霧霾不時出現的這個秋冬季節,人們對新《大氣法》寄予厚望。
亮點1
強化地方政府責任“新《大氣法》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強化了地方政府的責任,加強了對地方政府的監督。”省環保廳相關負責人介紹,新《大氣法》明確,國務院環保主管部門可以對省級政府進行考核,省級政府可以制定辦法對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同時,未達標的城市要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向同級人大報告,加強了對地方政府在環境保護、改善大氣質量方面的責任。
環保法律專家分析,該法通篇圍繞大氣質量改善目標這個主線展開的,明確提及“大氣環境質量”達36次之多,接近全部條文的1/3,為該法的**亮點。
記者了解到,新《大氣法》中對地方政府的監督考核已在實踐。如包括廣東在內的各省份與環保部簽署了《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2014年起,各地市政府也與省政府簽訂治氣責任書。責任書除了空氣質量改善的時間目標外,還包括黃標車淘汰情況、國家規定的減排工程完成情況等。
省環保廳介紹,今年上半年,我省就完成了對各地級以上市和順德區2014年大氣污染防治考核。不過,這僅是考核的**步。根據去年11月省政府公布的《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年度考核采用評分法。而終期考核則對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實施“一票否決”,即完成2017年空氣質量改善目標的,視為考核合格,反之即為考核不合格。
亮點2
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協同控制
記者看到,新《大氣法》第四章“大氣污染防治措施”中,分為了燃煤、工業污染、機動車船、揚塵的污染防治四大節,下面均有若干條款。專門就空氣污染四大來源在全國法律中做出如此細致的規定,是以往沒有的。
“這說明新《大氣法》側重‘抓住主要矛盾,解決突出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衛東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現在污染大氣的主要污染物來源于燃煤、工業、機動車,對目前大家反映比較集中的大氣環境問題,這部法律都做了有針對性的、非常具體的規定。”
省環保廳相關負責人說,針對當前我國乃至我省都存在多污染物共存、多污染源疊加的大氣污染現狀,新《大氣法》規定,防治大氣污染,應當加強對上述多種污染物來源的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推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
“這意味著從單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從單獨治理向區域聯合防治,從末端治理向全過程控制、精細化管理轉變。”
此外,新《大氣法》還堅持源頭治理,從優化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的角度完善相關的制度。如明確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調整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其實,廣東在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方面走在全國的前列。早在“十一五”期間,廣東就在珠三角建立了全國**區域性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廣東也是**個將區域性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機制寫進地方規章的省份;**個制定清潔空氣行動計劃的區域(《廣東省珠江三角洲清潔空氣行動計劃》)。“不過,新《大氣法》除了區域內的聯防,還強調多種污染物的協同控制,從聯防聯控,升級到了全防全控。”
亮點3
法律責任條款占比近1/4
如何通過法律手段提升對污染行為的震懾力,是每次環保法律修訂備受關注的地方。
“新《大氣法》加大了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省環保廳相關負責人介紹,一是有違法行為就有處罰。新法條文有129條,僅法律責任條款就有30條。二是提高了罰款限額。如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如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損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計算罰款。三是規定了按日計罰。四是增加了處罰種類。
省環保廳介紹,新《環保法》實施以來,我省環境執法力度有所加大,今年頭11月,檢查企業數、立案數、罰沒金額分別同比增加17.5%、16.3%、47.6%。
“新《大氣法》實施后,將進一步使排污者不敢違法、不愿違法。”省環保廳表示,將以新《大氣法》對處罰手段的突破性規定為契機,充分運用按日計罰、雙罰制等處罰措施,強化多部門聯動,加強相關案件移送,嚴厲打擊造成大氣污染的重大違法行為。
廣東
從行政主導到多籌并舉
近年來,省人大代表多次呼吁“抓緊制定《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隨著新《環保法》和新《大氣法》的相繼實施,無疑給廣東“治污”的地方立法帶來契機。
省環保廳介紹,我省在今年已啟動并將加快對《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下稱《條例》)的制訂工作。
“事實上,在大氣污染防治方面,我省正在實行的部分管理措施因缺乏法律依據,執行阻力較大。”省環保廳相關負責人坦言,如隨著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斷深入,大氣污染物排放倍量或減量替代的環評準入(如新建項目需在現有項目中相應加倍減排)、非道路移動機械(如飛機)污染防治等問題因缺乏法律依據,成為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瓶頸,亟須制定地方性法規加以完善。
據悉,《條例》將借鑒國內外大氣污染防治管理的新經驗,綜合考慮能源、經濟、科技和人體健康等各種因素,制定確立新的管理原則和制度,創新行政、經濟、技術等管理政策和措施。
一方面,《條例》以實現我省空氣質量達標,保障群眾健康為基本原則和首要目標,兼顧空氣質量的長期改善和短期高強度重污染天氣的應急處置。
此外,《條例》將繼續強化責任,完善制度,明確各級政府對空氣質量負責,完善現有的聯防聯控工作機制,建立相關監管機制,進一步提高大氣環境管理工作的整體水平。
**,多措并舉,綜合防治!稐l例》將從主要用行政手段保護環境,轉變為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積極推動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環境空氣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合力解決大氣污染問題。